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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十七周岁应同学约请去吃饭在吃饭时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打了起来对方十几人这边也有十来个人我儿情况是被自己一方在头部砍了一刀从后面他当时己为是对方人砍的就气的踢了对方人一踋当时我们不懂也没报案对方报案了对方可能伤了两个人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我儿子十七周岁应同学约请去吃饭在吃饭时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打了起来对方十几人这边也有十来个人我儿情况是被自己一方在头部砍了一刀从后面他当时己为是对方人砍的就气的踢了对方人一踋当时我们不懂也没报案对方报案

刑事辩护 2019-10-02 13: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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