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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4年开始在该单位工作的,2008年7月签了三年的合同,也就是说到2010年到期,可是现在用人单位要和我解除合约,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吗?这之后的经济赔偿金怎么算啊?是赔偿5年还是5年的2倍啊?

谢谢!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吗?这之后的经济赔偿金怎么算啊?

合同纠纷 2019-10-17 16: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不满一年的,应当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合同之日止;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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