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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剩下的贷款,购房合同只有男方的名字,现在已拿到不动产登记证,想添加女方的名字,但贷款未还完不动产登记局不给添加名字,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所以想咨询一下,公证可不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属到女方名下,怎么样才能做到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谢谢。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公证可不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属到女方名下,怎么样才能做到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

诉讼 2019-10-03 08: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有法院相关的民事判决调解文书的,按照其履行。如果没有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具体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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