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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融公司做了房屋抵押,他们给我下款118W,可是其中20%他们让我转到他们的对公账户;我偿还了四个月的利息,每个月14750元,现在无力偿还,已逾期70天,每天罚息590元。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没有收到合同。请问下:合同可合法?我可需要支付20%的利息?我在金融公司做了房屋抵押,现在无力偿还,合同可合法?我可需要支付20%的利息?

金融 2019-10-20 07: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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