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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家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自从她脚摔了一跤,就一直我们照顾,至今跟了我们将近五年。这五年之间她每次生病住院都是我家一家照顾,平时也无其他子女探望过。现在我们要求其他子女也应该尽到孝敬父母的义务,可直接没人理会。请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履行他们的责任吗?谢谢!平时也无其他子女探望过。现在我们要求其他子女也应该尽到孝敬父母的义务,请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履行他们的责任吗?

离婚 2019-10-15 12: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2、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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