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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购车合同,车行以天气恶略为理由无法按口头约定2月13日当天交车。截止到现在2018年2月23日车行又以各种理由无法确认时间交接,请问按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购车合同,车行超过多久算既成事实的违约,我可以要求收回定金并要求双倍赔偿嘛车行以天气恶略为理由无法按口头约定2月13日当天交车。请问按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我可以要求收回定金并要求双倍赔偿嘛

交通事故 2019-10-24 1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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