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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的是 江苏省规定 调岗不得使得员工的收入 地位明显降低或者无视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其中明显降低是如何界定的 如何操作的 是否有个比例界定 或数字上的界定 还有无视劳动者的专业知识是如何界定的 如果把会计调岗到保洁主管 是否可以认为是无视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地位明显降低或者无视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其中明显降低是如何界定的 是否有个比例界定 是否可以认为是无视劳动者的专业知识

综合法律 2019-10-16 1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所以,单位给员工调岗的时候,员工并不是无条件服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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