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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男52岁,大年初3因脑出血入院,住院后6天做了脑部引流手术,手术非常成功,而且病情大有好转,在此期间,医院给死者做过2次血糖常规检查,第一次血糖值为8.2第二次血糖值为9.3,而且在血糖高的情况下还给死者继续打葡萄糖,而且也没有打胰岛素之类的抑制血糖值增高的药物(因为家属没人懂得药物常识所以没发觉异常)直至12月14日下午3点还在继续用药(葡萄糖)死者此时表情痛苦,浑身抽搐,大汗,等多种临床症状都表现为糖尿病,死者最后一次的血糖检验是在死前的半个小时,血糖值为29.71。家属一致认为是院方责任,而且住院期间服务态度极差,根本不符合我们选择的一级护理的标准。于是我们向医院提出索要赔偿,院方一再推脱,最后要求验尸,15号,验尸结束,样本已经提取完毕,我们等结果,但是由于医院的条件差,没有太平间,我们就把尸体依然停留在病房的出租冰床上,医院也没有关于尸体停留的特殊规定(死于医疗事故)所以,只能停留在病房

医疗纠纷 2018-08-18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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