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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膝关节有积液、髌骨软化等症状导致腿部疼痛无法行走、下蹲,经就医治疗医院开具了休息的诊断证明。休息2个多月后单位催促上班并调离了原岗位,工资下调700元。上班2个月后疼痛加剧导致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未有任何探望、问候仍然催促上班,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合理?有无违法?经就医治疗医院开具了休息的诊断证明。期间单位未有任何探望、是否合理?有无违法?

劳动纠纷 2019-10-03 20: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患病住院期间是有工资的。
    职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出具相关的医院治疗证明,可向用人单位请病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医疗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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