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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份开始不发工资,直到11月份,老板口头以公司经营不善,宣布解散公司员工。拖欠四个月工资,又以11月份工资没有盈利为由,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拖欠三个月的工资欠条,盖有公司公章。到目前为止,半年多的时间,工资一直不发,要了好多次,各种原因推卸。请问我应该怎么办?2016年7月份开始不发工资,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拖欠三个月的工资欠条,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10-20 14: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们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及时)发放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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