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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和A是生意伙伴。A给我爸介绍了B让我爸和B做生意,A明知B是当地地痞流氓还让我爸与他合作,我爸相信了A与B合作被骗几十万。A也一直拖欠我家钱不还一直允诺给钱,到期不给。这事一直拖着。已经好几年过去了,有B的欠条但是现在B因刑事案件坐牢。A还是不给钱。不过知道A有厂房欠条不在了我爸相信了A与B合作被骗几十万。A也一直拖欠我家钱不还一直允诺给钱,到期不给。还是不给钱。

综合法律 2019-10-11 07: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2、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
    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二、监视居住如何具体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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