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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包工程,由B承建,工程款2000万元,工程完成了50%,B仅收到A支付工程款200万。B公司的关联企业C向银行贷款500万,C没有担保物,商请B用其应收工程款向银行质押,银行不放心,要求做500万元的债权转让。在A、B均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对银行贷款债权是否有保障?要求做500万元的债权转让。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对银行贷款债权是否有保障?

银行 2019-10-07 1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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