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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跟我是再婚,他与前妻有一套共同房产,离婚时一人一半,我与前夫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前夫把该房分给我20平,但是房产证号和地址没写清,公证处人员说婚前房产不能分割,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能分得该房产吗?该协议有效吗?是不是需要去民政局做补充协议,还是撤销之前的协议重新签订,我与前夫在办理离婚协议时,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请问我能分得该房产吗?

离婚 2019-10-09 20: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
    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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