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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2月19日。在本县国道被一小车超车。当时我自坐一电动车,右边行驶。.被小车挤跌。摔出几米远。造成左侧头部,眼睛,脸挫伤。眉弓血肿。左侧笫8、9根肋骨骨折稍挫位。现车主买了加强保。保险公司不愿赔付。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对方应理赔多少费用为宜。请求帮助。谢谢|现车主买了加强保。保险公司不愿赔付。我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对方应理赔多少费用为宜。

保险纠纷 2019-10-24 08: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6.47条规定,补偿金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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