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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合伙经营第三产业的合伙公司,公司法人在合伙期间个人对外借款私用,但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私自承诺以公司作抵押作为担保并盖了公章,之前工商登记是其本人,现在公司已经转让其他法人,现在债权人提起诉讼,请问我作为实际合伙人的责任风险是什么?以及其自身利益的如何保证,应如何处理?谢谢!现在债权人提起诉讼,请问我作为实际合伙人的责任风险是什么?以及其自身利益的如何保证

诉讼 2019-10-05 18: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法》
    1、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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