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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以销售文化产业链为由,以假产品高利润卖给消费者,以积分的形式再去发展会员,购买他们的一种积分币,6个月后关闭积分币,投资的钱也没有,股东将资金以赢利的形式分走了,公司目前处于股东退股,没人管理,电话也不接,瓷器只是假产品没有收藏价值,请问可以告他们诈骗吗?金额达千多万。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以销售文化产业链为由,以假产品高利润卖给消费者,请问可以告他们诈骗吗?

刑事辩护 2019-10-06 16: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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