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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于13日下午14.17分在该院剖腹产顺利分娩出正常男婴,当时病历记载一切正常,阿氏评分8分,可护士于17点才将我儿抱来病房,并告诉我们婴儿皮肤不好,当时就给我儿输液,直到晚上快8点护士看见我儿呼吸困难,才告诉我们该院不是专科医院,医疗设备差,无专业儿科医生,建议我们转院,当时把我气惨了,问医生为何不早告诉我们,医生回答她也沒办法,我立刻让她们叫该院救护车,可司机下班联系不到,一直联系了近半小时才找到救护车司机,送到泸州医学院,医生康兰教授告诉我婴儿送去太晚了,她们只能尽力抢救,直到14号凌晨康教授来电话说我儿抢救不了,以离开人世.我将出院手续全部结清后,对此事向合江县卫生局要求尸检,卫生局办事员指定我们去泸州医学院找向桂书医生做尸检,在我们的催促下,一直拖了两个多月才将尸检报告交给卫生局叫我们去拿,说我儿因两尖瓣缺失,可我们拿到的收款单位是向桂书和王诚两个人在税务局开的发票,就这事我又找了合江妇幼保健院和县卫生局,他们说不关他们的事,叫我去找开发票的当事人,后来妇幼保健院就此尸检报告院方自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拖了一个多月报告下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就此不承担一切责任

医疗纠纷 2018-08-18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就可主张赔偿。
  •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具体规定请看我以下的解答。在法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如果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伤亡该如何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分析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通常要将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一)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 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生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二)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 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又称为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它主要指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这一学说的产生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使医疗过失问题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学说产生之前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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