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有一亲友35岁,因患重症胰腺炎住院治疗,2天后不治身亡。医院在治疗期间:一没有安排重症监护室,只是住在病人手术后的观察室;二没有向病人家属开具死病危通知书;三没有通知家属实行24小时重症监护,只是和其他病人一样不许留赔人。请问:医院承担什么责任?我以什么名义能和他们打官司?谢谢!一没有安排重症监护室,只是住在病人手术后的观察室;只是和其他病人一样不许留赔人。我以什么名义能和他们打官司?

损害赔偿 2019-10-18 05: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甘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