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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和丈夫今天办理离婚了,在20天前,丈夫以我娘家房子装修的名义向某公司贷款了三万元,当时我有接到贷款公司的电话,问我是否愿意和丈夫共同偿还这笔贷款,我表示愿意。可事后,这比钱并没有用来装修房子,而是丈夫拿去还了赌债。请问,我离异后需要承担这笔贷款吗?如果我不承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和丈夫今天办理离婚了,这比钱并没有用来装修房子,我离异后需要承担这笔贷款吗?

离婚 2019-10-11 15: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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