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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于2008年4月22日以交通事故以“右足表面皮肤坏死”,“右足第五指坏死需观察”病历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整形科住院治疗。住院后其后进行两次手术(“右足表面皮肤移植手术”,“右足第五指切制手术”)进行完第二次手术后便出现高热,抽筋,乏力,呕吐等持续有一个星期,整形科方面却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008年5月5日出现呼吸困难,病情恶化后转送“特诊病房”抢救性治疗1各月,后诊断为“感染性休克”,“代谢中毒性脑病”。。。2008年8月在医院的追逐下迫不得已出院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10月15日进行鉴定,10月31日提交结果为“此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次情况下我们一家人不知该怎做,该哪方向寻求。。。我们都知道在住院治疗后出现此等病状应当是谁的责任,但事实面前。。。我们呼唤真理!!!望各位律师给予我们援助只手,指明前方路!!!我们会以真诚答谢各位的帮助!!!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8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生忘记患者导致理疗过度,建议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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