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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村支书因为村里私人矛盾对他人施暴至对方4根肋骨骨折,在受害者住院期间,村支书找人说要和解,在没有通过任何政府行政机构情况下达成了一项私人协议并且双方当事人都签字了。协议大概是:村支书赔偿医药费,并赔偿一万元,另外登门道歉。过后受害者觉得协议不公平想上诉。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上诉吗?在没有通过任何政府行政机构情况下达成了一项私人协议并且双方当事人都签字了。过后受害者觉得协议不公平想上诉。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上诉吗?

离婚 2019-10-10 15: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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