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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几天我爱人请了一个,男,65左右,(此人属于有事就叫他来做,没事他自己随意,按天计算工资,几年都是如此),那天因为下雨的原因,他到达目的地就原路返回,返回途中骑电动车受到路旁小车的惊吓,无接触,摔伤肋骨,家属一直让我们承担他的医疗费,现在我们垫付了15000元,请问我们在这件事情中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家属一直让我们承担他的医疗费,现在我们垫付了15000元,请问我们在这件事情中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9-10-12 09: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缴存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最后说明一点,部分城市某险种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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