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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4年六月向xx公司贷款一万。当时分期36期,我还了20期就没还了。xx直接取消了合同、要求我一次性还8245元。对于剩下的钱我没办法接受,我已经还了20期每期541元,怎么还要还8245。我就一直没处理,今天我收到了一条短信,是一条xx来的立安告知函,说要告我诈骗。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我不还会怎么样我在2014年六月向xx公司贷款一万。说要告我诈骗。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我不还会怎么样

刑事辩护 2019-10-02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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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相关法条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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