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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委托帮忙找关系,支付多次共90给被告,被告收取钱后曾写过借条给原告证明收取过这笔钱,后因帮忙未果起诉了被告,现在被告已羁押看守所收押,但这笔钱被告已使用,没有偿还原告,请问这种情况如果退还这笔钱,被告是否可以让原告撤诉无罪释放,或者已构成刑事责任还是要坐牢?退还全部金额或者一半甚至不还,量刑是怎样的?请问这种情况如果退还这笔钱,是否可以让原告撤诉无罪释放,还是要坐牢?退还全部金额或者一半甚至不还

刑事辩护 2019-10-04 11: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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