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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几年前给我一合住房,并签订一《借租合住房协议》,协议规定退房全补,不退补差额。现在单位解决房补问题又变了说不给补差。我想问1、我现在的合住房是否是承租房?因为单位每月收我房租费每平米3.05元。若是承租房单位就应该给补差额。2、单位说我算无房户,因是无房户所以不给补差而是给全额补。因我不想交房而是要补差额。不退补差额。现在单位解决房补问题又变了说不给补差。是否是承租房?因是无房户所以不给补差而是给全额补。

损害赔偿 2019-10-04 18: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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