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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购买二楼带露台的房子,一楼是商铺和消防通道,开发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发行广告牌,当时买房子时,售楼处说因为带有大露台,房价贵,消防通道也被开发商分割给我们二楼相邻两家业主,现在广告牌建立在两家露台上,高出住户房屋,与三层同干,挡了主卧光线,还挡了大半个露台的光线,合理吗,开发商的理由是消防通道露台是他们的我家购买二楼带露台的房子,消防通道也被开发商分割给我们二楼相邻两家业主,合理吗

案件执行 2019-10-28 12: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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