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想请教一个问题:女大学生,19岁,找人冒充家长与老师沟通,自行办理了退学。老师没有根据留存的号码进行号码核实。后家长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孩子是否在校就读,并声称并不知晓孩子退学。与学生取得联系,承认找人冒充。但学生不知出于何原因,虽然接听电话,但不肯露面。家长要求还他们孩子。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学校,老师有责任吗?是否在校就读,并声称并不知晓孩子退学。家长要求还他们孩子。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老师有责任吗?

教育 2019-10-16 12: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运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