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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单位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由全体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公司,现因为职工人事变动,有调离本单位的,有死亡的,现股东会上通过要求这些股东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3周年满要来办理退出股本,我想咨询一下,这个做法是否合理,与相关的法律是否有冲突。简单说就是不在为本单位效力了3年以后就要退出股本和得到相应的分红。是否合理。我单位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由全体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公司,是否有冲突。是否合理。

公司企业 2019-10-23 11: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此一规定:
      
    1、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原则上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应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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