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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不是我,是我姐姐,她今年44了,她和丈夫结婚已14年,没有儿女,共同争了14万钱,由于去年起了矛盾,男的霉天暴打,直到今年6月份,两人分开,女的起诉了男的,到2008年12月19日开庆,男;请律师。来了25个人,女;她只有兄弟爸妈共6人,当时没有打过官司,结果女的什么也没有,请问贵律师;我帮她一把,还有希望吗?受害者不是我,她和丈夫结婚已14年,男的霉天暴打,两人分开,女的起诉了男的,结果女的什么也没有

综合法律 2019-10-23 09: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
    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
    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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