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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6年到了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合格后签订了合同,18年4月9号我找公司领导提交了辞职报告,领导不同意我走把辞职报告给我撕掉了,4月16号早上我 再次把辞职报告交到了人力资源部后就离开了公司,公司把我一个半月的工资给扣除了,在公司的两年里公司就给我交了一年多的社保,后期就给我停止了社保。请问我怎么才能要回我的工资?领导不同意我走把辞职报告给我撕掉了,再次把辞职报告交到了人力资源部后就离开了公司,请问我怎么才能要回我的工资?

合同纠纷 2019-10-03 11: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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