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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日,我爷爷在推行自行车中被机动车撞伤,目前脚部踝骨断裂,医生建议手术,交警部门的责任判定书已下来,明确机动车方为全责,但是,目前肇事方拒绝承担支付产生的医院费用垫付,并表态超出保险理赔金额之外的费用,不给予支付赔偿。目前治疗费用为我们自己支付,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去正面向肇事方提出法律诉讼?并表态超出保险理赔金额之外的费用,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去正面向肇事方提出法律诉讼?

保险纠纷 2019-10-18 17: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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