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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大集体性质的单位工作,在2003年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民营企业。在改制的同时,要求想要继续留在本单位的职工集资股份,每人3000元,时过6年从未分过红利,只是每人给一张白条收据做为股资的凭证。我们要求退股,可是没有答复,一托再托。我想请问专家,这样集资股份是否合法?我们是否有权利退股。如果单位破产的话,股份能否返还?在2003年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民营企业。是否合法?是否有权利退股。如果单位破产的话,股份能否返还?

股权转让 2019-10-26 07: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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