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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份工资,公司以调整员工工资,让所有员工参与讨论为由,推迟我月份公司发放,以设置岗位级别降低员工工资,因员工反映无生活费用,公司决定按级别先发一小部分,为了解雇老员工不给于赔偿,将其调其他岗位,故意整他,使其不能忍受自愿离职,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只因为大部分的员工不懂劳动法,只能默默忍受,请律师帮帮忙,万分感谢!2010年2月份工资,为了解雇老员工不给于赔偿,是不是违反劳动法,只因为大部分的员工不懂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9-09-30 18: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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