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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需要一个法律援助,情况如下:我司在开展一个跨国旅游地产项目,国内方需要吸纳有限合伙人投资,由普通合伙人作为代表在国外购得地产,虽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安全及信赖。普通合伙人是否有必要提供担保?可担保的资产可以是?担保的过程是如何体现的?合同公证?质押?虽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否有必要提供担保?可担保的资产可以是?

合同纠纷 2019-10-07 12: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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