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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于2008年8月12日骑摩托车与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经我县交通局判定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住院至今,对方无支付任何费用,也无探望过病人;对方保险公司支付了一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被送入医院抢救,对方轻伤,经几天治疗后出院;我哥伤势严重,因脑部受伤开颅两次,胸部、肝、肺部均动过手术,病情却无好转,至今昏迷。医药费前后花费20多万,由于是农民,已负担不起更多的医药费,11月份搬回家里治疗,听天由命。 家里在9月份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先支付医疗费,10月22日法院开庭调解,具体情况如:1对方是农民,以家境贫穷付不起医药为由,拒付医药费;2.对方律师对医疗费用有异议,申请向区级医院鉴定,10月25日法院批准做医疗鉴定;3法院庭长讲,现在法律规定,农民赔偿不起医疗费,不能变卖他的房子,家产,不能判刑;4.病人要6个月后,法医作出最终伤残后,法院正式开庭宣判;

保险纠纷 2018-08-18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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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交强险赔付护理费,伙食费。不能赔偿营养费。
    交强险赔偿的保额内赔偿。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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