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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打胎,丈夫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8-08-18 1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那么侵犯生育权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当然在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时,调解应当是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选原则,毕竟诉讼的双方是夫妻,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给了婚姻和生育一个挽回的机会。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我国应在立法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此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育权,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 民法通则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从以上可看出民法对生育权并没有列入人身权之列
  •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权人的获利情况;


    5、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

    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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