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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7年11月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到现在已经十年多了,合同到2020年到期,现在公司提出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们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还在这个公司工作,之前公司也为了规避连续签三次合同就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还让我跟我们这的物业公司签过合同,到没在物业公司上班,一直在房地产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申请经济补偿?让我们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一直在房地产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申请经济补偿?

房产纠纷 2019-10-03 13: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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