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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XX投资的保障住房,建设单位是巢湖市重点工程局,施工中标企业XX公司。本人与XX份2014年8月签定了1003200元的采购安装合同。由于A非法分包(转包)给了5个人,同日,XX份又让5个分包人分别与我共同签定了三方协议,约定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与A无关。截至目前尚欠安装费货款29万余元,依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违约金590多万元。我该依法向谁追偿?施工中标企业XX公司。依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我该依法向谁追偿?

合同纠纷 2019-10-09 12: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做了如下规定:
    (1)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
    (2)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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