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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3有女人在公立医院看病查出来宫腔内有赘生物,环,宫颈排癌检查有细胞学正常,hpv高危16阳性,告知有宫颈癌的可能,,2017.10发现是宫颈癌,因是公立医院的高级医生到小诊所做的诊断性刮宫,该诊所没有行医资格证,各种化验都在公立医院,即是医生所在的医院,想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病人要求赔偿8万,如果双方同意签字请中间人说事,有法律效应吗?即是医生所在的医院,想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病人要求赔偿8万,有法律效应吗?

损害赔偿 2019-10-24 17: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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