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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98年前和一朋友一起合伙承包工程,他们也算一包工头,手底下还有些工人,工程干的时候是两个包工头出钱给工人发工资,后来因为我亲戚那朋友资金紧张,就让我亲戚给垫上了;再后来98年工程结束了,结算的时候,我亲戚那朋友携所有工程款走了,我想问一下,如果追究责任的话,现在还有这个权利吗?另外如果有,该怎么走这个流程?麻烦任律师费心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98年前和一朋友一起合伙承包工程,结算的时候,我亲戚那朋友携所有工程款走了,该怎么走这个流程?

债权债务 2019-10-24 07: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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