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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物业公司的事情。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是由原来的开发公司独立出来的,而且我们小区也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等相关机构,但我们好多住户怀疑物业公司的收入和对小区的投入相差太多,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怎样搞清这个问题?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公布他的收支情况?我们和原来没有独立的开发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期限,请问合同永远有效吗?若要改变该怎么办呢?麻烦了,谢谢!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我们和原来没有独立的开发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期限,请问合同永远有效吗?

房产纠纷 2019-10-25 13: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设备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于没有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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