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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幼儿园老师,我现工作单位,67月的工资10月15号后会发一个月的,11月份发7月的。1月份的工资说要扣到6月底发。2018年过年1月两次教育局批准紧急放假,而幼儿园却说是我们要还她工作时间,并以此为借口多次让园内老师在周末时间进行加班。多次以为月总结唯由,每个月多次占用下班时间多达4小时,老师一连工作时间高达13小时,从7点20到21点半,我该怎么办?求助?我是幼儿园老师,而幼儿园却说是我们要还她工作时间,老师一连工作时间高达13小时,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18 19: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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