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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通辽市,我家82年的时候大队给我母亲,我大舅,我姥一人分了1.1亩土地(口粮田),96年的时候签了2次承包的土地合同,我大舅签的字(户主),我家在96年后自己买了4.2亩土地,和大队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后买的4.2亩土地在2000年是卖给别人了,我在去大队要回原来82年分的土地,大队说我后来自己买地了就把我后来买的土地订为了口粮田,原来分的没有了,请问这样合法吗??和大队签了土地承包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10-05 08: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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