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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海子归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房款30000元即房屋现价的一半归王某,房款30000元归李某所有。该调解书现已生效12年,王某将房款30000元已向李某支付完毕,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现欲办理房产相关手续,但因调解书对房屋权属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办理房产相关手续,问现能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因调解书对房屋权属约定不明确,问现能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离婚 2019-10-19 1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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