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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天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说我一朋友进邻居家偷东西,早上捉到人晚上9点才通知我去派出所,我到哪里已经10的了,见了一面,没能说到话,民警就把人带去看守所了,我都什么都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我也没看见受害者,然后民警就和我说这种事不要请律师,请了也浪费钱,第二天我去问那个民警问受害者的联系方式他也不给,就想问问发生什么事了,到底有没有受害人这个人我都不知道,感觉这事是被冤枉的第二天我去问那个民警问受害者的联系方式他也不给,想问问发生什么事了,有没有受害人这个人我都不知道

行政诉讼 2019-10-02 0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偷东西的行为盗窃行为。盗窃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构成盗窃罪,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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