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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刚应聘就让交1500元伙食费,也开了收据,上面确写着不干一个月不给退,然后让去别的地方,到了别的地方之后又是要交钱,管理费和押金,我说没钱就没交,之后也签了合同,但是没有给我,连1500的收据单子也拿走了,说是干什么,我只有收据照片,在这之后有很多人交钱了,也有没交的,几百到几千不等,我害怕月底连自己的1500都拿不到,又害怕现在走不给我退伙食费,请问我该怎么做?谢谢了请问刚应聘就让交1500元伙食费,也开了收据,又害怕现在走不给我退伙食费

消费者维权 2019-10-07 23: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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