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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开的户,由于不懂一直未申报,期间发票用完去国税大厅领发票的时候国税也未告知,后经营不善决定注销,国税被列为非正常户,需缴纳罚款和补税款,按程序进行了罚款和补缴税款。让20天后去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20天后去说注销不了,因为被地税列为非正常户,需要去地税解异常后,国税这边才可注销。该个体工商户未在地税开户,而且已在国税交了罚款,为何还要在地税接受处罚后才能注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未在地税开户,而且已在国税交了罚款,为何还要在地税接受处罚后才能注销?

综合法律 2019-10-14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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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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