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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拒绝令,于4月17日停牌,停牌前权益100万,6月13日复盘,连续跌停,6月19日跌破强制平仓线,6月21日通知明确于6月21日强制平仓,此时本金还有1万,但证券公司却没有平仓,6月22日开始倒欠证券公司钱,面对公司亏损但证券公司仍未进行强制平。到6月25x讯开板时,证券公司才平仓,倒欠证券公司9万多,证券公司催还款。从强制平仓权利和注注意义务角度考虑,证券公司有无未及时处理的过错面对公司亏损但证券公司仍未进行强制平。证券公司催还款。从强制平仓权利和注注意义务角度考虑

债权债务 2019-10-25 08: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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