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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六个朋友吃饭的时候,我和别人发生了吵架,我们吵架的时候,对方有五个人,他们打了其中两个人,轻微伤,我在这过程中有要冲上去打人的,被人拉住没有打到人,现在立了刑事案件,把他们五个人抓到看守所了,都十几天了还没放出来,对方也写了谅解书,钱也赔了,公安局也没通知我去接受调查,可我朋友的家属让我去自首,如果我有事,是公安局通知我还是他们家属通知我去公安局,如果公安局通知会是什么时候,像这样我有罪吗,被人拉住没有打到人,对方也写了谅解书,还是他们家属通知我去公安局,像这样我有罪吗

刑事辩护 2019-10-20 17: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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