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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应聘时说是底薪3500元绩效500,我上班的第一天可能生意不是太好,我就问老板完成多少给这个绩效,他说你只要好好卖他不可能要求一个完不成额度,但是也没有说多少,这个绩效钱会发给我的,但是到发工资了,这个绩效的钱他没给够,说是生意不好,就意思一下,结果老板娘就说我这个月没有绩效,说是生意销售不理想,下个月还要扣回来,我就想问一下这个情况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离职并且要他赔偿, 如果我离职是否还是需要一个月以后~我就问老板完成多少给这个绩效,想问一下这个情况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离职并且要他赔偿

合同纠纷 2019-10-16 23: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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